自由贸易区的政策协调

2024-05-19 11:25

1. 自由贸易区的政策协调

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贸易转移。不同时间签订多个自由贸易协定将使贸易转移更加复杂,由于多个自由贸易协定的生效时间不同、过渡期不同、优惠安排的内容不同、伙伴国的比较优势不同,可能会使贸易转移多次、反复地发生。因此,需要协调各个双边贸易政策以减少优惠贸易安排带来的损失。 1、立即免税的商品范围不断扩大每一个新签订的FTA协定会产生贸易转移,同时也会产生贸易创造,这些贸易创造可能会纠正先前FTA协定产生的贸易转移,为了尽可能利用新自贸区协定的这一功能,就需要协调各个FTA协定的条款。2、削减关税的过渡期逐步缩短削减关税的过渡期逐步缩短也是为了利用新的自贸区协定来纠正先前自贸区协定产生的贸易转移。3、单边降低关税和促进多边谈判自贸区协定成员方的净收益直接取决于其外部贸易政策的姿态,与区域一体化相配合,成员方应采取一种开放性的外部政策。在高外部关税情况下,自由贸易协定带来的相对价格差异会更大,从而引起更多的贸易转移。多边自由化能够消除贸易转移,并能带来最大的福利效应。因此,通过单边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外部关税,将进口转回更有效率的供应商,能够把贸易转移限制到最低限度。  自由贸易区内建立的原产地规则一般用来防止“贸易运转”,即阻止非成员国原产地的产品经由保护程度低的成员向保护程度高的成员转运。除了承担转运的成本外,贸易转运在经济学上是有效率的。但贸易转运阻碍了FTA某一成员方向另一成员方出口发生贸易转运的产品,同时也破坏了成员方的关税结构。所以,自由贸易区都制定了原产地规则来限制贸易转运。除了减少贸易转运之外,FTA原产地规则还会增加区外资本的流入和区内生产中当地原材料的使用,但这在经济学上是低效率的。总之,原产地规则越严格,产生的效率就越低。1、广泛的累积制度广泛的累积制度能使用更多国家和地区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从而减少贸易转移和投资转移。原产地规则的累积制度规定了从何种国家进口投入品可以被视为受惠国的原产品。有三种类型的累积方法:双边累积(bilateral cumulation),对角累积(diagonal cumulation)和完全累积(full cumulation)。2、统一和简化的原产地规则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有助于出口商调整生产,使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从而避免生产的盲目性,使其产品较易进入目标市场。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也能节省谈判成本和执行成本。在各个自贸区协定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下,政府容易因地制宜地制定某种原产地规则作为推行贸易保护措施的工具,而在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下,政府的这种行为就受到了一定的约束。3、对敏感产业的保护逐步加强,对非敏感行业逐步放松原产地规则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不仅是判定产品能否取得享受优惠待遇的标准,同时还可以通过制定适合本国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特点的规则,实现保护敏感行业以及增加就业等经济目标。2003年10月,NAFTA缔约方宣布了一项旨在追求更加自由的原产地规则的建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作为历史上第一个服务贸易多边框架,极大地推动了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后,各成员方又就金融、电信、海运和自然人流动等服务部门和方式进行了一系列后续谈判,至今各成员仍在执行和消化这些承诺。多哈回合开始以来,除部分在服务贸易出口方面有重大利益和优势的国家外,大多数国家缺乏进行新一轮谈判的热情。为了推动本国服务贸易出口,美国和欧盟在其签订的自贸区协议中都列有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其广度和深度超越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承诺。为了保护对外投资者的利益,美国和欧盟在其签订的自贸区协议中也都列有关于投资的条款。1、负向清单方式在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下,美国和欧盟自贸区对服务贸易自由化都采取了“负向清单方式”,除了包含在保留清单中的领域外,其他的服务贸易是没有贸易限制的,并且新的服务部门被自动地纳入到该协定下。这一方式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方式不同,服务贸易总协定采用列明清单方式。“负向清单方式”有效地扩大了协定覆盖的领域,能够产生更大的贸易创造。同时,由于新的服务部门自动地同时纳入到各个自由贸易协定下,从而减少了贸易转移。2、资金的充分流动性结成自由贸易区后,同盟内各国经济从一个均衡点向另一个均衡点的发展将产生过渡性调整的代价。短期内这种代价可能很大,表现为暂时的失业和生产能力闲置,从而引起过渡时期福利的损失。在过渡时期结束后,资源将通过重新配置转向较好的用途。显然,在区域集团的成员国之间劳动和资本的流动性越强,这些过渡性损失就可能越小。

自由贸易区的政策协调

2. 自贸区税收政策有哪些特点

自贸区税收政策的特点:
首先,自贸区内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 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其次,自贸区内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在很多国 家,这些税收政策都是发展全球离岸业务,促进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

3. 自贸区税收政策有哪些特点

自贸区税收政策特点‍
一、特殊海关监管制度
自贸区和国内各类保税区不同的是,自贸区的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所谓“二线”,则是指自由贸易区与海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
二、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三、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自贸区税收政策有哪些特点

4. 自贸区税收政策有哪些特点

伴随着上海自贸区的挂牌成立,众多企业都将目光聚焦于自贸区的税收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自贸区内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
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自贸区内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
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5. 自贸区税收政策有哪些特点

贸易类企业:
(1)注册资本 1000 万以上,或年上税额大于 300 万,或者年营业额大于 10 亿的,享受两免三减半,即前两年增税收返 16.25%,营业税返 65%,企业所得税返 20%,后三年增值税返 16.25%*50%,营业税返 65%*50%,企业所得税返20%*50%
(2)注册资本 1000 万以下,享受一免两减半,即第一年增税收返16.25% ,营业税返 65% ,企业所得税返 20%, 后两年增值税返16.25%*50%,营业税返 65%*50%,企业所得税返 20%*50%。
仓储物流类企业:
注册资本 1000 万以上,享受一免两减半,即第一年增税收返 16.25%,营业税返 65%,企业所得税返 20%,后两年增值税返 16.25%*50%,营业税返 65%*50%,企业所得税返 20%*50%。
生产型企业:
注册资本在 5000 万人民币以上,享受一免两减半,即第一年增税收返 16.25%,营业税返 65%,企业所得税返 20%,后两年增值税返16.25%*50%,营业税返 65%*50%,企业所得税返 20%*50%

自贸区税收政策有哪些特点

6. 自贸区税收政策有哪些特点

  贸易类企业:
(1)注册资本 1000 万以上,或年上税额大于 300 万,或者年营业额大于 10 亿的,享受两免三减半,即前两年增税收返 16.25%,营业税返 65%,企业所得税返 20%,后三年增值税返 16.25%*50%,营业税返 65%*50%,企业所得税返20%*50%
(2)注册资本 1000 万以下,享受一免两减半,即第一年增税收返16.25% ,营业税返 65% ,企业所得税返 20%, 后两年增值税返16.25%*50%,营业税返 65%*50%,企业所得税返 20%*50%。
仓储物流类企业:
注册资本 1000 万以上,享受一免两减半,即第一年增税收返 16.25%,营业税返 65%,企业所得税返 20%,后两年增值税返 16.25%*50%,营业税返 65%*50%,企业所得税返 20%*50%。
生产型企业:
注册资本在 5000 万人民币以上,享受一免两减半,即第一年增税收返 16.25%,营业税返 65%,企业所得税返 20%,后两年增值税返16.25%*50%,营业税返 65%*50%,企业所得税返 20%*50%

7. 自贸区税收政策有哪些特点?

自贸区税收政策特点‍
一、特殊海关监管制度
自贸区和国内各类保税区不同的是,自贸区的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所谓“二线”,则是指自由贸易区与海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
二、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三、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自贸区税收政策有哪些特点?

8. 自贸区有哪些优惠政策

第一,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
第二,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化卡口、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完善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的监管制度。
第三,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
第四,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第五,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
第六,简化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流转手续,按照“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的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间货物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