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菁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2024-05-06 14:01

1. 华菁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华菁证券有限公司是2016-08-19在上海市虹口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575号2501室。
华菁证券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000MA1FL2RN20,企业法人刘威,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华菁证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华菁证券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2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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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菁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2. 如何理解华菁证券的股权结构?为什么内地股东选择了光线

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腾讯众创空间,为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
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

3. 有哪些证券公司是不可靠的?

我们国家的证券行业经过40年的发展,现在已经越来越成熟了,证券公司也发展到了100多家,已经上市的也有几十家之多。
作为投资者,我们应该怎么选择证券公司呢?
证券公司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关乎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当然是很重要的参考标准。现将费用较低的证券公司列出供大家参考:五矿证券:万分之1.952、华信证券:万分之2.082、华宝证券:万分之2.155、华泰证券:万分之2.276、东方财富证券:万分之2.849,上面的几家证券佣金相对来说都是比较低的了。

当然如果你是成熟的投资者,不会频繁的买入卖出,这个方面可以放松一下标准,只要不是太高就能接受。这个时候该怎样做参考呢?个人认为,首先看排名,中国排外靠前的十大证券公司自然是可靠的。看看2020中国证券公司10强排行榜: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申万宏源、银河证券、国信证券、东方证券。选择这些证券公司,可靠性当然毋庸置疑。
还可以从净资产排名来看,净资产就是家底,家底厚自然会比较安全,净资产排名前十榜: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申万宏源、银河证券、中信建投、国信证券。

不过呢,证券业似乎并没有综合倒数排名,个别排名比如券商系基金公司业绩排名,但是券商的基金业于对于券商本身是鸡肋般的存在,并不会有太大影响。资产规模倒是有排名,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下有9家券商,最少的一家金通证券,资产规模才9309万元,为129家券商中资产规模最少的公司。其余8家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下的证券公司分别是:华菁证券、瑞信方正、东证融汇、摩根士丹利华鑫、齐鲁资管、国盛资管、恒泰长财证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
资产规模越小,自然安全系数相对更低,这也算是一个评判指标之一吧。

抛开排名不谈,用自身经验来看,全国性的券商自然比地方券商安全系数更高。另外选券商最好是看一下券商软件的功能性。有的券商虽然排名靠前,但是软件界面老旧,功能单一,用起来体验感一样不好,比如国泰君安,商软件既人性化,又功能齐全,对于闲置资金有自动处理的功能,手机和电脑版都提供自动打新功能,又能很方便的看到新股和新债信息,还有自动归集资金,

有哪些证券公司是不可靠的?

4. 中国资本市场的BATJ梦能圆吗?

拥抱创新型企业——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从新世纪之初就拥有的梦想。波折不断,梦想依旧。如今,中国经济迈进新时代,国家创新战略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境外资本市场纷纷采取措施吸引我国优秀的创新企业,对我国资本市场而言,破除障碍吸纳更多优秀的创新企业,十分紧迫。

A股市场曾经遗憾错失BATJ
到2月23日收盘,腾讯控股在香港联交所的股价为453.4港币,自2004年上市以来涨幅高达560多倍。
从2000年新浪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到2014年9月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十多年间,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BATJ)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高科技企业纷纷在美国或香港上市,不约而同地演绎着“国内赚钱、境外分红”的模式。
眼看着优秀的企业远走海外,却无以挽留,这成为A股市场的一个“痛”。
实际上,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者并非没有看到其中的机遇。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海外互联网行业发展如火如荼,纳斯达克的温度传导到中国,致力于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创业板就成为热门话题。
新世纪之初,中国的创业板进入筹备阶段。然而,2000年一过,纳斯达克互联网泡沫开始破灭,创业板不得不暂停。之后几经周折推出的创业板与最初的制度设计相比打了不少折扣。
十多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中创新型企业的比重在不断增加。然而,受限于市场容量、市场认同度、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上市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对于一些优秀的创新型企业,A股市场包容性仍然不足。

创新发展需要更具包容性的资本市场
随着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增长动能、方式、结构都在发生深层次的变化,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于资本市场服务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
“高科技创新企业研发投入大,更需要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持。企业只有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登陆资本市场获得融资、完善公司治理,才有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与新兴经济企业打交道多年的华兴资本集团董事长兼CEO、华菁证券董事长包凡说。
过去5年,新经济成为中国经济中增长最快的板块,占到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然而,目前A股市场仍以传统行业权重股为龙头,金融地产、工业和原材料等产业“挑大梁”,产业结构偏传统。
包凡认为,新经济企业的参与,有助于形成更开放包容、层次更丰富的资本市场,有助于推动供给侧改革,加快培育新动能。
“对于投资者而言,把好的新经济企业留下来,就是把未来经济最有增长潜力的板块留下来,意味着更多的投资机会。”包凡说。
A股拥抱创新型企业仍需加强政策供给
企业有需求,市场有热情,本应是一拍即合的事到底存在哪些障碍?
据包凡介绍,从华兴资本集团十余年服务新经济的经验来看,新经济创业家们始终对A股市场充满热情。

“纵观全球资本市场,我们的境内市场是未来发展最快、体量最大的。对很多新经济企业而言,他们的消费者、合作方乃至根基都在中国,A股市场对新经济企业相当有吸引力。”包凡说。
不过,从记者调研的情况来看,不少创新型企业因研发开支较多,常存在累计亏损,或处于战略性亏损阶段;一些初创企业在发展初期需要融资,但是又不愿意丧失控制权,因此存在特殊表决权安排……这些导致企业不能满足按照传统企业设计的IPO审核条件。
另外,不少新经济公司存在红筹架构,由于境内尚未推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境内上市需要拆除红筹架构,所需的时间成本、沟通成本和税务成本都比较高。
如何破除这些障碍,让创新型企业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路更加顺畅,是摆在监管层面前的一个难题。

必须下决心改革发行上市制度
没有了源源不断涌现优质企业的根基,资本市场就是无源之水;跟不上创新经济发展的步伐,资本市场就难有大的发展。能否抓住当前的机遇,不仅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未来,更关系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国家战略。
“要以服务国家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导向,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中国证监会2018年工作会议的这段表述让业界感到兴奋。
不光是互联网企业,符合国家战略的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生态环保等领域都有望得到相关制度支持。资本市场将全方位拥抱这些新领域的优秀企业。
在包凡看来,新经济企业参与国内资本市场有三种方式:一是一些秉持国际化发展战略的巨头,需要在保有境外上市主体的情况下,以特定方式参与国内资本市场;二是已在海外上市但业务主战场在境内市场的新经济企业,直接回归A股;三是对尚未上市的企业,需要尽快推动一批优质企业在A股上市。
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只要能迈出关键一步,中国资本市场培育出自己的“BATJ”就不再只是梦想。

5. 三板市场的(中科软)、(原子高科)有没有可能去深交所挂牌上市???

截至7月11日晚19时30分,4家新三板公司披露了IPO进展。三角防务、帝尔激光、瑞联新材等3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受理。陕西旅游于2017年7月11日向陕西证监局报送了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得受理。目前公司正在接受华菁证券的上市辅导。
2、金蓬股份7月11日发布定增方案,公司拟向满足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不超过1830.00万股,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10980.00万元,股票的发行价格为6.00元。在方案中,公司表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1.兴建年处理3万吨的废旧轮胎制备炭黑生产线2,000万元;2.兴建年处理量6万吨的废矿物油处理生产线7,000万;3.补充公司营业规模扩大后所需的流动资金。
3、赛耐比7月11日发布定增方案,公司拟向张莉、曲志华、邵全阳、王云宝、赵玲、屠赐益、夏梅盛、周海发行股票不超过251.00万股,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1255.00万元,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00元。在方案中,公司表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用于购置厂房

三板市场的(中科软)、(原子高科)有没有可能去深交所挂牌上市???

6. 什么是外资券商

  外资券商指的是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是指:
  (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
  (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
  (二)外资股的经纪;
  (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二)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第九条 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第十条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第十一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二)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拟任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
  (四)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前3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七)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股东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和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十八条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应当具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收购或者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股东会关于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五)拟在该证券公司任职的外国投资者委派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境外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前3年境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九)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方案;
  (十)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章程;
  (三)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工作报告;
  (六)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项清理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验证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与内资证券公司合并后新设或者存续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本规则规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其业务范围、境外股东所占的股权或者权益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分立后设立的证券公司,股东中有境外股东的,其业务范围、境外股东所占的股权或者权益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及报送中国证监会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及报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说明申请人的状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说明。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事项,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7. 新三板股票转板目前有多少的最新相关信息

截至7月11日晚19时30分,4家新三板公司披露了IPO进展。三角防务、帝尔激光、瑞联新材等3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受理。陕西旅游于2017年7月11日向陕西证监局报送了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得受理。目前公司正在接受华菁证券的上市辅导。
2、金蓬股份7月11日发布定增方案,公司拟向满足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不超过1830.00万股,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10980.00万元,股票的发行价格为6.00元。在方案中,公司表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1.兴建年处理3万吨的废旧轮胎制备炭黑生产线2,000万元;2.兴建年处理量6万吨的废矿物油处理生产线7,000万;3.补充公司营业规模扩大后所需的流动资金。
3、赛耐比7月11日发布定增方案,公司拟向张莉、曲志华、邵全阳、王云宝、赵玲、屠赐益、夏梅盛、周海发行股票不超过251.00万股,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1255.00万元,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00元。在方案中,公司表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用于购置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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